行政区的旧版区划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在我国,行政区的最高级别是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新中国成立后,省级行政区划不断调整,日趋规范,到1967年达到稳定,使省级行政区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在30个(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排列如下: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台湾省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在1980年9月29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新的顺序排列如下: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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