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专利产品委托中国工厂加工,几年后被中国另外的公司申请专利,被委托的中国工厂违法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5-21
首先,被委托的中国工厂可能有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先用权,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但是要保存好“先用”的证据,而且以后不能扩大生产规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其次,中国另外的公司申请专利不一定能够获得专利权。消极的对策就是监视其专利申请的状态,一天不授权,一天无威胁。积极的对策可以在其获得专利权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公共意见。比如提供在该专利申请日前,被委托的中国工厂已经生产销售同样产品的证据。
再次,即使中国另外的公司获得了专利权。消极的对策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用先用权证据抗辩侵权。积极的对策可以是用“在该专利申请日前,被委托的中国工厂已经生产销售同样产品的证据”来无效该专利。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