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力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12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的发布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发展目标,将成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源动力。《纲要》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的现状,提出了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近期目标和“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长远目标。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定为战略重点。提出要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中生命力最持久的,与人民生产生活最密切相关。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有力地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一名商标工作者,笔者就贯彻落实《纲要》的战略重点,加强商标权保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期能引起更多有识之士的关注。
  
  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经济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也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制建设用了2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为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982年,为了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88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3年,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在商标法实施10年后,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并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并增加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规定。2001年,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对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不相吻合的内容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增加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设置了商标确权司法审查制度;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同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人员的监管。2002年,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商标侵权假冒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过程,同时,也是商标执法不断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进程。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在内的、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比较完备、体系比较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但我国的商标立法同其他所有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一样,仍然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商标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乃至国际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强弱的标尺。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特点相继修改商标法,并积极倡导和参与商标立法国际协调活动。发达国家修改商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对商标假冒行为的惩处力度,有些国家甚至还制定了专门的打假战略计划。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标志着新一轮商标立法国际协调活动正式展开。我国已经签署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适时修改我国商标法,以适应商标法律制度国际化的需要,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目前,商标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则:一是缩短申请注册周期:二是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四是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五是与国际商标法条约衔接;六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新法在制度设计上将着重于完善保护程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赔偿额度,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实行商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局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查处商标侵权工作的指导。这一制度与国外有很大不同。国外的商标保护多数依赖司法保护,其行政保护仅限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查处,其商标局的职能也只是负责商标申请注册的确权工作。我国1982年商标法首次对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并将行使商标权行政保护职能的机关明确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后,商标法虽几经修改,但有关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规定却从未改变,1993年商标法第39条、2001年商标法第53条都无一例外地沿用了上述规定。随着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双轨制”的商标保护制度也不断巩固和增强,商标执法队伍不断加大,商标保护的水平不断提高。
  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查处案件主动灵活、查处成本低、效率高、手段多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案件”也可以“依投诉办理案件”,在案件处理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检查、调查、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进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并且商标行政执法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因此,往往被权利人更多地选择采用。长期以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是中国商标执法的主要力量,在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和打击商标假冒 侵权方面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共有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工商所的五级商标执法体制,其中,县级以上工商局有2800多个,而工商所则有24000多个,整个工商队伍将近450000人,拥有遍布全国的执法协作网络,在商标执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据统计,自1983年至2007年(商标法实施后起算),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71.06万件,其中,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3.91万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73人,有力地保护了中外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践证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运作、相互补充的“双轨制”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应进一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便、办案快捷的特点,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惩处力度大的优势,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近年来,随着国际上要求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已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列入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许多以前行政执法机关有权管辖的案件改由司法机关管辖,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惩处力度。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2004年的司法解释作出补充和完善,进一步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2008年,法院系统受理的商标案件大幅增长,“双轨”并行的保护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年至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越来越大。公安部门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作为联系商标行政执法工作和商标刑事审判工作的桥梁,在商标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大力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积极推动对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惩处,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对双方的合作范围、合作事项以及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近年来,工商系统移送案件数及移送人数逐年递增,有力地震慑了商标违法犯罪分子。
  
  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目前,我国企业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以工商机关查处的商标违法侵权案件数字为例,工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90%左右,企业主动投诉的不足10%,充分说明我国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亟待提高。因此,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下大力气培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商标意识,营造重视商标、爱护商标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要调动企业创立和使用自主商标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指导企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要保持商标标识的统一性,维护商标的纯洁性,强化商标特定的指向性,防止商标被分化、淡化和弱化。鼓励企业采取商标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商标权的市场价值,以商标为纽带走集约化经营之路。帮助企业提高商标管理和保护水平,帮助企业建立商标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制定商标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完善企业对外合作商标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我维权意识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要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鼓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正确引导、积极支持企业商标维权,建立商标权利人的自我保护鼓励机制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扶持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打击海外商标抢注行为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建立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外交途径、双边商标领域合作机制、商标主管机关商洽等形式扶助企业海外维权。要完善侵权投诉渠道,规范立案标准和程序,加强办案督查工作,逐步推行执法结果公开,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调解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探索建立商标行政执法的长效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商标行政执法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经常性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集中打击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广泛推行商标授权销售制度,大力整顿商品零售市场j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世博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广交会、南博会、东北亚博览会等商品交易会和商品展览会中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监管力度;加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建立全国商标监管信息发布平台,拓宽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交流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商标宣传,加大商标普法教育力度,大力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信为荣、假冒为耻的道德观念。继续加强进出境环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执法,采取各种边境管理措施,全面推行商标海关保护备案制度,有效制止商标侵权货物的进出口。
  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健全商标执法管理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编制。加强基层工商所建设,充实商标行政执法力量。建立商标工作者在职培训制度,大力培训一线执法人员,建设高素质的商标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对地方商标办案的指导力度,建立更为快捷的侵权定性批复机制和办案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区域联合执法与协作制度,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合力,增强执法协作效能。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商标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商标执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商标执法力量不足,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各地区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地区部门间协调机制有待加强,商标案件移送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等。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商标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刑事处罚的威慑力,有力遏制假冒侵权泛滥的局面,争取早日实现《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积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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