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促进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文化科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要为文化事业服务,既要保障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文化科技秘密是指国家秘密中涉及文化科技的事项。第四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是文化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第五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工作者要自觉维护和服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认真履行保守文化科技秘密的义务。第六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要突出重点,确保重要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一般性文化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第七条 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的文化科技保密工作,具体工作由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职责归口管理本地区的文化科技保密工作。
  文化科技秘密的管理部门对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第二章 文化科技的保密范围第八条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文化科技事项,应当列入文化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影响技术的先进程度;
  (二)失去技术的独有性;
  (三)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文化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第十条 文化科技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一)绝密级
  1、国际领先,并且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2、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3、国家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中的文化科技项目年度、中长期计划;
  4、对外签定的对第三方保密的双边科技合作计划、协定、议定书;
  5、文物保护技术和文物复制技术中属于我国独有的传统工艺和技术决窍。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3、拟定中的重大文化科技政策;
  4、拟定中的全国性文化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技术改造规划;
  5、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中的文化科技项目年度、中长期计划。第十一条 文化科技秘密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经文化部保密委员会和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审批。第十二条 文化科技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得超过30年,机密级不得超过20年,秘密级不得超过10年。第三章 文化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第十三条 文化科技秘密的管理部门,对文化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负有监督和审核的职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文化科技秘密一经产生,产生的具体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并使用《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确定其密级、保密要点、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并在确定后30日内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第十五条 文化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产生的文化科技秘密报至文化部审核;其它单位产生的文化科技秘密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地文化厅(局)审核。第十六条 文化科技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文化科技秘密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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