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9)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保持路系、水系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和建设通行、排水、隔音等设施。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要求、规范执行。联网收费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入网测试合格。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清分和结算。清分结算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约定比例分担。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开清分结算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冲卡;
  (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三)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
  (四)刁难、辱骂、殴打收费人员;
  (五)其他妨碍交费通行的行为。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避免车辆拥挤、堵塞。遇到车道拥堵时,应当开通所有收费道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
  不开足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车辆驾驶人有权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紧急抢险救援及其他重大抢险救灾活动需通行高速公路时,应当在高速公路进出口设立快捷通道。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和车辆加油、修理等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或者公告栏,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第二十三条 交通、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第四章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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