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应当由决策机关办公室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拟订,由决策机关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八条 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条 对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无主责部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下一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的下一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牵头承办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对决策事项内容负有主要职责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提出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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