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9)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创新。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落实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已动迁未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对区域内各类工地开展定期巡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堆场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相关环境信息。

  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商品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含维修、养护作业)、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车辆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公共场所及道路的保洁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中转调配场、资源化处置场、固定填埋场扬尘防控措施,依法处置涉及扬尘污染的相关案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时间、路线通行政策。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和沿海、沿江、内河港口码头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级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属地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动态更新相关地块清单。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市属企业扬尘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市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落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各职能部门间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明确扬尘管控责任人,专项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将扬尘管控要求纳入施工合同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管控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在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应当明确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管理制度,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应当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意识,依法落实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发挥示范作用。第十一条 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根据工地规模,按规范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确保正常使用。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装出入车辆清洗设备。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交通、水利、农业等工程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施工项目重污染天气扬尘管控应急预案,对照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启动预案,实施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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