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文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0

第二章税收立法
第一节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税收性质和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和税收制度本身的特征进行的。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
新中国成立以前,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都相继创建了人民政权。1928年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就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税。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收》进一步规定征收关税、营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与此同时,琼崖、鄂豫皖、川陕等革命根据地,也都陆续建立了人民税收,开展了税收工作。1940年党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了货物税、营业税征收条例,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工作,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支援革命战争,夺取全国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的税制建立和税收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培养了干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并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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