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个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某市旅行社组团去北京旅游一周。签订的旅游合同和接待计划确定的旅游项目为:故宫,北海,香山,颐和园,圆明园,天坛,长城,动物园等景点。旅行社派导游赵某带团赴京。一天在按接待计划去香山的途中,赵某谎称因顺路可以带大家去看看工艺品的生产过程,于是将大家带到北京S工艺品厂,到厂后大家才知道该厂内设经营部,进行工艺品的销售。在听信了赵某物美价廉的宣传后,大多数游客购买了工艺品。由于该厂路途遥远,与香山方向相反,去香山已经来不及了。赵某许诺在以后的日程中,挤出时间再去。但后来由于景点多,时间紧,香山最终没去成,加上大家发现在北京s厂买的工艺品质次价高,有的还有假货,对赵某已有不满。谁知,再返回本市途中,赵某又向大家每人发了一盒廉价的北京特产,声称不再给大家退香山的门票费,大家很气愤。旅游结束后,旅游者即以赵某违反义务,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请根据有关法规回答问题:
1.导游员违反了导游人员的哪些义务?应受怎样的处罚?赵某所在的旅行社应受怎样的处罚?

2.旅游者可得到怎样的赔偿?

二.2002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3年因该导游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2004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1个回答  2008-12-30
第一题;导游人员违反了导游义务中,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计划。2,导游人员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 导游人员应受的处罚是: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旅游者的赔偿:旅行社应退回旅游者未参观旅游景点的门票,并致以道歉!
第二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原来当过导游人员,但因为严重违反旅游行业的规定和标准;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导游证。这样的人员,即使重新通过了导游资格的考试,也不能再次颁发导游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2-30
导游擅自改变旅游线路以及私加项目,自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旅客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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