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奖惩结合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五条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县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件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居民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基本知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第七条 网信、发展和改革、卫健委、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工信、自然资源、环保、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

  (三)爱护交通、景观、旅游、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文化健身、渠道防护等公共设施;

  (四)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促销、庆典等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在规定场所和时间摆摊设点;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犬链(绳)牵引,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除导盲犬外,不得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餐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九)不得从建(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十)不得在乡村道路上堆放、晾晒粮食及其他物品。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烟头、纸屑、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沿街商铺业主应当保持商铺内部、外墙、门窗玻璃以及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冬天及时清扫积雪;

  (五)在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车站、超市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吸烟;

  (六)在公共绿地不得攀折花木、踩踏花草、损坏花坛、刻划树木;

  (七)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和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不得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商业性广告。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保护生态环境,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不得非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开展爱树、护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