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景观环境、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供水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第三条 再生水利用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安全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利用;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缺口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再生水利用。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识,促进公众形成自觉使用再生水的节水意识。第八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规划、环保、水行政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推进城镇污水再利用为重点,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做到再生水厂与再生水输配管网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第九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政府投资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确保管网建设的系统性。第十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

  (四)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对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实查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不符合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出具竣工查验合格证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符合最高标准要求。第十四条 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水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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