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2014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义务。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市(区)、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四)开展保密监督和检查,组织或者直接查处泄密事件,督促有关单位对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五)管理保密技术工作;
  (六)审查和监督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保密工作事项。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密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工作,督促或者直接查处泄密事件。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保密组织,除履行本细则第六条所列职责外,保密任务繁重的部门,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干部,管理日常保密工作。第八条 承担高科技研究任务的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或者承担军工生产任务的企业,按审批权限经过报批,可以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管理日常保密工作。第三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及解密第九条 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内明确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确定;
  (二)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通过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逐级报至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中,拟定为绝密级的,由省保密工作部门转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西安市所属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拟定为秘密级的,报至西安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依照本条规定上报时,应将所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的事项及其认定密级的理由提交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省保密工作部门在接到争议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确定并通知争议各方。省保密工作部门不能确定的,转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争议各方在接到省保密工作部门通知之前,应按争议中的较高密级管理该事项。第十二条 对各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至少每三年审查一次(科技项目每年审查一次)。遇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变更密级;遇有《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解密。第十三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者解密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因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或者解密后即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公开发表的事项,可以不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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