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8日本人提出离职,老板当时口头已经答应,但离职手续一直未办完,未办完的原因是:在移交工作时,有几笔我去年当业务负责人时欠下别家公司的业务欠款与我个人无关,金额为二百多万,公司现在说是我当初隐瞒不报,所以公司不认可此几笔欠款,如果我现在离开就需我个人承担,还准备通知合作单位这些欠款由我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对了,我当时与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离职原因:是该公司根本不适合做这种业务项目,去年邀请我去负责时,我就提出过这个问题,但当时该公司老板各种承诺和高薪诚聘,至今结果也证明该公司确实不适合这类业务,每一项业务欠款的往来没有我签字,仅有公司公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