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8
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强化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立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与安全监管的重大问题。”
二、第三条更名为第四条,并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推广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同时组织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安全意识,预防燃气事故。”
四、第九条修改为:“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不在范围内的工程,则在核发建设用地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六、第十七条更名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或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满足规定的条件。”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监控能力,建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实名制销售,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农村地区应实行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制度。”
十、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抢险抢修队伍,制定预案,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值班。”
十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十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标准供气,如需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应提前公告或通知用户;未经审批不得停业或歇业。”
十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拒绝供气、倒卖许可证、未经审批停气、向未许可单位或个人供气、在不安全场所储存燃气、强制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未经许可充装气瓶、销售未经许可的瓶装燃气、冒用他人名称或标识从事经营活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