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4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第四章中,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若存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办理批准文件的行为,将会受到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的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当工业固体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被非法混入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立即勒令停止违规行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同时可能面临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能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有效修复和处置的单位,环保部门会发出改正命令,并要求支付修复和处置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最后,对于产生的污泥处置不当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环保部门同样会要求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相关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有效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扩大。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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