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物流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Logistics Association 简称:B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物流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物流从业者(或爱好者)等自愿结成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北京市物流行业合法权益,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真诚地为会员、行业、社会和政府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工作原则是: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促进北京市物流行业及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传达和贯彻国家发展物流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北京市物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对物流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级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物流企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组织物流学术报告和经验交流,组织业内相关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提供国内外物流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七)了解、掌握物流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⒈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⒊在本市从事物流及相关业务,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的经营服务规模、稳定的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企业单位,以及具备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⒈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⒊在本市从事物流学习研究或相关业务,有合法身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获得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申请合理使用协会标志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会长单位:50000元。 监事长单位:20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监事单位:10000元。理事单位:5000元。个人:100元。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⒈不交纳会费达1年以上;
⒉ 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达1年以上;
⒊团体会员解散、破产、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均为理事会的理事单位。个人会员为理事。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权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
(四)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各项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动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会;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阶段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
(十二)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推荐下届常务理事的候选人;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
(一)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二)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三)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⒈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⒉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⒊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北京市物流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有协调策划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和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执行纪律、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物管理进行审计;
(六)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其它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费按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有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变更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同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0日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15日内,报北京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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