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5-12-04
一、美国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

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文列举了联邦的立法范围,国会的立法权称作“明示权”。从形式上看,“明示权”是有限的。但是通过1819年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确认了“默示权”的理论,使联邦国会获得了从宪法“明示权”引伸出的立法权,从而扩大了联邦中央的权力。联邦法律的效力遵守“后法取消前法”的原则,即联邦法律或在联邦权力下缔结的条约,不享有任何超过以后与它抵触的联邦立法的地位。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保留。据此,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

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美国建国后接受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有一个发展过程。美国独立战争后,曾出现过政治上反对英国、法律上排斥英国普通法的情况,有些州明文禁止继续适用英国法院的判例。虽然由于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美国最终还是选择英国普通法作为美国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是,美国各州采用普通法都根据各自的需要做了补充和修改,而非全盘照搬。正如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在“范内斯诉帕卡德”案的判例中指出的:“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我们祖先把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带过来,并且以此作为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带来并采用了适合他们情况的那一部分。”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由于北美各州没有建立教会法院,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统一法律制度,美国对于衡平法的司法程序作了较大的改革。1789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1848年,纽约州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废除了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诉讼形式上的区别。此后,其他各州也作了类似规定。193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统一了美国法律的诉讼程序。现在,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仅有亚拉巴马、阿肯色、特拉华、密西西比和田纳西5个州设有单独的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一)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越权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2.宪法修正案

1787年美国宪法自生效以来,经过了200多年的发展,至今仍然有效。200多年来,宪法内容和制度有了很大变化,但《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始终未变,正因为如此,美国宪法被称为“刚性宪法”。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惟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会在两院各有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或由应2/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的制定会议提出,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都须经3/4州议会或 3/4州制宪会议的批准方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自1787年宪法制定以来,美国共有修正案29条(第29条为修正案提案),至1995年为止,前26条修正案已经各州批准而生效。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前10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此外,具有重大影响的还有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四、美国的司法制度

(一)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1.联邦法院组织系统

联邦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

(1)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它于1790年设立,最初由1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共6人组成,以后有过几次调整,最后固定为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共9人组成。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不经国会弹劾不得被免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有:涉外的以及某一州为当事人的初审案件;对州最高法院判决不服又涉及到联邦法律问题以及对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对联邦上诉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判决不服,经特别申请,最高法院法官投票表决获准,以最高法院调卷令的形式移送的案件。除初审案件外,最高法院只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2)联邦上诉法院。又称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美国13个州划分为三个巡回区,各巡回区设一巡回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上诉法院在案件审理时也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美国现有13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任职,法官人数视工作需要而定。这13个上诉法院中,设在华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只受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上诉案,如联邦税务法院、联邦索赔法院的上诉案以及专利商标局这类独立机构的准司法裁决的上诉案。实际上它是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

(3)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和一般民刑案的初审法院。地区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任职。法院审理实行陪审制。除一般民刑案件外,还审理涉及美国宪法和法律及联邦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美国现有联邦地区法院98个。此外,还设有专门法院,如税务法院、破产法院、联邦索赔法院等。

2.州法院组织系统

美国州法院的设置,由州法律自行规定,因而各州法院体制名称不尽相同。州法院系统大致有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有的州只设初审和上诉审两级。除宪法规定的或国会根据宪法授权规定的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外,大部分民刑案件都由州法院管辖。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拥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原告有权决定在联邦法院起诉还是在州法院起诉。州最高法院还对所在州的宪法和法律享有解释权。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始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力和制度,它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为基础,它在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调整联邦和州的矛盾冲突,调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关系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符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各国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一一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立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的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其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其二,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其三,封建因素较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其四,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在:(1)美国创立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脸。(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规。

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与建立本国法的过程中出现出较强的批判和创新精神。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

参考资料:中国致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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