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15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4〕17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14〕96号)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对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范围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管辖地为乌海市的会计人员均为本年度培训对象,
  二、培训内容
  网络培训以教育平台课程为准,集中培训课程如下:
  (一)企业类会计人员的必修内容: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二)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的必修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培训形式
  采取集中面授、网上教育和其他形式并举的方式。
  (一)集中面授形式教育,应按规定进行当年度培训,不得进行跨年度培训。
  (二)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应在网上课程开通后的90天内完成规定学时,过期需重新购买课程。
  (三)其他形式教育只限当年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及培训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分且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培训机构方可登录会计人员系统记载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会计人员因故没有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通过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的网络培训补修完成并取得学分。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学分要求、授课老师简历等,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集中面授培训班在培训结束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登记的同时,需将带有日期标记的每日培训电子音像(照片)资料及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相关资料说明,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作为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的依据之一。
  (六)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内发改费字〔2010〕621号)收费标准折算为每年度100元/人(不包括教材费)。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售其他物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
  五、培训时间
  (一)集中面授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二)其他教育形式培训时间截止到年底。
  乌海市财政局会计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举报电话:3998353,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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