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没办过,已经养大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收养手续没办过,已经养大了就不能办理收养手续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并办理收养手续。
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如果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已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将无法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如果需要办理一些可能用到亲子关系的证明,可以采用其他的法律行为来达到目的,比如涉及到两位老人将来的赡养、继承问题,建议用遗赠抚养协议等形式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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