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