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厂里不安排上班,也不发最低工资,也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投诉吗?

如题所述

工厂放假了但没解除劳动合同,厂里需要给劳动者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1.厂里因自身原因停产,也要向工人支付工资;如果不支付工资,工人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到另外一厂上班,在入职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主张双倍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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