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结婚,在2005年与老公共同购得80平米房产一套,当时是付了15万,老公出约10万,本人出约5万,当时老公的身份证过期,所以房产证上是本人名字。这应该属于两人共同财产。
后来老公提出不想住在现在这个生活区,想把房卖掉,再在别处买一套,而当年15万房产现在增值到32万左右。。老公因当年房产证上无他名字耿耿于怀。提出房子卖掉后,再买的房子要过到他名下。。
据我所知,在05年之后,婚后购得的房产,过到谁名下,就是谁的全部财产,(这是听老公说的),另一方不再有主张权。。我说那样不公平,最起码房子卖了的钱算一人一半,公证一下再买房。他不同意。他竟然说我当年只出了5万块。我说房子现在已经增值了,怎么可以这样算。
总之,我是想知道,用什么方法,在卖房时主张到一半的房钱,用卖房的钱买了新房后,主张到一半的权利。
请帮我解答,谢谢。
老公当年买房那10万,是他的家人给的。也就是通常意义上,公公婆婆出的房钱,能算老公个人财产吗? 从人情礼仪上讲,,老人家的意愿也是希望我们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在一个屋檐下,才给的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