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工资的其余4天支付2倍工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按照规定,如2011年“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共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提出的这个工资倍增计划,使劳动者年均工资增长15%以上,五年左右翻一番,不失为缩小贫富差距,提高民生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好办法。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强烈的民意反弹。中国的GDP年增速在8%以上,人均GDP接近4000美元,已经是偏低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也就是说,国家在整体经济实力上,具备了实行工资倍增计划的条件 “黄金周”是从日本舶来的休假方式。1999年,中国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将春节、“五一”“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从而形成7天的长假。1999年国庆第一个“黄金周”,全国出游人数达28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41亿元,假日旅游热潮席卷全国。长假制度也被视为是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一大举措。“五一”后改为三天小长假,更大节日,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黄金周分别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春节、劳动节和国庆三个节日的每个节日的连续七天休 黄金周
假。国庆七天休假称为“十·一黄金周”,劳动节三天休假称为“五·一小黄金周”。相对于其它公休假期,“黄金周”又被称为“ 长假 ”,通常冠以节日名称,分别为“五一小长假”、“国庆长假”和“春节长假”。
1999年9月18日中国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为“全体公民假日”,其中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为三天,元旦为一天;还规定这四个属于“全体公民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2000年国庆放假开始,对国庆、春节和劳动节这三个节的休假时间进行了统一调整,移动节日前后的二个周末四天和法定假期三天集中休假,这样共计7天时间。自此实行这种休假制度以后,每逢这三个节日的休假称为“长假”,通常前面冠以节日名称。 1999年
中国开始实施黄金周长假制度
此后几年
相关部门讨论取消其中两个长假,但由于争议过多而维持现状
2004年
国家旅游局表示,短期内不改变黄金周长假制度
2004年2月27日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建议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取消黄金周,强化春节长假
2005年6月
中央部门发布文件详细说明增设除夕、元宵、清明、端午和中秋节的重要性
2007年1月22日
国家发改委到人民大学听取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的意见
2007年2月
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2008年
五一法定假期从3天改为1天,意味着五一黄金周被取消。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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