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进出境贸易
1、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进出境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
2、区内与境外间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实行免税或保税政策,并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贸易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出口离境的,可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
1、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分类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2、产品区内销售或出口,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3、加工出口产品入区的料、件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4、境外入区的料、件加工周期不受时间限制。
5、经批准,区内企业可在区外进行部分工序性加工。
6、利用国内原料、零部件加工产品离境后,国内原材料部分可享受出口退税。
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服务贸易
1、在区内储存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2、允许区内仓储的货物进行商业性简单加工。
3、允许区内企业从事面向国内市场的大宗进口物资分拨业务。
4、鼓励企业在区内建立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市场。
外汇政策
1、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并可在境外开户。
2、保税区内企业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3、区内企业不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4、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5、贸易项下外汇可根据项目运作需要自由汇往境外。
6、企业年度税后利润外方所得部分经核准可自由汇往境外,其中人民币可换成外汇汇往境外。
7、区内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开立,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8、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财税政策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一减二”的优惠,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奖励政策
1.保税港区实施特殊投资优惠,采取以项目给土地,以效益给优惠”的灵活政策,对于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工业项目,视情况给予公告地价20%-50%的优惠。
2.引荐各界客商在保税区开展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业务,参照《青岛保税港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3%-1%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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