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车险经营五项禁令及行业自律公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7-23
1、从费率自律转向服务标准自律,监管部门全面部署行业自律转型
行业自律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一些自律行为因涉嫌垄断而引发质疑。
价格规制是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涉嫌垄断的核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涉及保险监管方式、行业自律方式的改革调整。
2、保护竞争不等于放任恶性竞争,行业自律意在规范过度竞争市场
保险监管部门的一系列反垄断自查自改举措引起了社会关注,这背后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如保险市场价格规制还有无必要,手续费率自律是否涉嫌行业垄断、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划分市场份额等等。诸多受争议的自律行为,虽从形式上看属于《反垄断法》界定的垄断行为,但结合保险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其实施的出发点和成效是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由于摩托车、大货车、出租车等车型交强险巨亏,保险公司无主动承保意愿,市场机制失灵。
车险经营的亏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车险市场的过度竞争。价格竞争自始至终都是国内车险市场的主要竞争手段,违规降费、支付高额手续费、变相贴费返还等现象屡禁不止。过度竞争甚至让财险公司在与中介代理渠道的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被恶意抬高手续费。
为了遏制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投保权利,一些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以当地经验数据为基础,采取了一些限制保险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的自律行为,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让保险公司获得垄断利润,而是为了“规范竞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从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3、行业自律不是“价格联盟”,反垄断也须尊重保险经营规律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从实际情况看,除行业自律公约中个别涉及在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条款费率之外设定费率或者费率因子适用条件的条款外,绝大部分自律公约并未固定或变更车险价格,行业自律以后车险产品仍然可以依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合理给予折扣,合法支付手续费,合规经营车险业务,而不是社会上所误解的“不能打折”、“不能给手续费”,更不是“价格联盟”。
国外针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一般都制定有特别规范,例如美国通过监管条例优先适用于竞争的方式解决反托拉斯与保险市场不同特性间的摩擦,给予保险业一定的豁免。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看,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有本身违法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反垄断法》没有参考国外立法例给予保险业反垄断豁免的前提下,尊重保险经营规律与特点,对保险业反垄断执法适用合理性标准显得尤为必要。保险行业与反垄断执法部门需要加强沟通,找准在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及时实现自我突破与工作转型,工作重心则应从传统的费率自律向提升行业服务能力转变,推动全省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服务美好江苏建设和“两个率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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