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公安、消防、卫生、价格、安全生产监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严格规范运营服务,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第二章 运营服务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营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制定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运营秩序;
  (三)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
  (四)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车站运营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第九条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第十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设置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联运保障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等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实施联运保障工作。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等需要,协助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第十三条 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按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兑付。第十五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预案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可能危-4-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可以采取控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章 乘客行为规范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相关规定,接受、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环境卫生。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运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按照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价5倍以下票款。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六)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
  (七)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其他物品。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由运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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