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正方,现在陷入一个问题。1.如何证明,不同主体的幸福感是无法比较的,比如A爱B,如果他们两个同时感到幸福,A的幸福和B的幸福是无法比较的。2.如何证明,不同事件产生的幸福感是无法比较的。比如,A爱B,C爱A,A由爱产生的幸福感和A由被爱产生的幸福感也是无法比较的。或者,各位高手觉得这两者是可以比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