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你的提问,有点感觉你的表述有点“乱”,根据对字面的理解,整理如下:
你老公的继父,以入赘的形式娶了你老公的母亲(也就是你的婆婆),因此,这个男人就成了你老公的继父,此后,这位继父与你老公的母亲生下了一个儿子,也就是你老公同母异父的弟弟。如此,这位继父名下就有两个子女:一个继子,即你老公;另一个则是其与你婆婆生下的儿子。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吗?
如果我对你的人员关系叙述的没错,那么,这位继父与你婆婆所生的儿子,与你老公具有同样的继承权。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那么,既然是“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仅就“抢房产”这个问题上,《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你老公和继父入赘后所生的儿子同样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平等的包括房产在内的继承权,不会因为你的“那个继父中年男人天天不上班养孩子我就特别不爽”而改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