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七章  罚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9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办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未进行备案的行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对违规者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具体金额根据情况而定。

对于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以促使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若违反第二十四条,违法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对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违规,初次违规会要求改正,逾期未改正则罚款3000元至1万元。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若未经燃气经营企业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将被要求补办手续并面临1万至3万元的罚款。

施工过程中,因不当操作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罚款额度同样为1万至3万元。

第三十五条(二)、(五)、(七)项的违规,初次会要求改正,逾期不改将面临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规者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需要承担因违规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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