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答案,急!!!谢谢啦! 题目如下:

案例分析题:
陈某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09年6月25日毕业。2009年6月26日,陈某应聘上海市A玩具厂的厂办行政文员岗位,经面试,厂方对陈某表示满意,决定对陈某试用1个月,工资定为1000元,并约定试用期结束即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试用期结束,陈某提出辞职,厂方允许,照发一个月工资,双方无任何争议。辞职后陈某到另外一家外企工作。
2009年9月30日,陈某上班的外企倒闭,陈某又回原先工作过的A玩具厂应聘仓库保管员,厂里决定录用他。10月1日,厂方人事经理找陈某,拿出两份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书》,要求陈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书》是上海市的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格式上没有违法问题,具备了全部的法定必备条款。
从该《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上看,其主要规定包括:陈某的工作岗位是该厂仓库保管员,负责库存物品管理;劳动合同期为2年(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定为每月96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待陈某转正以后,每月工资提为2000元(该厂相同岗位正式职员的工资标准);试用期结束,陈某转正后,双方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保险及其费用交纳由陈某自理。
该《劳动合同书》还规定,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问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陈某觉得该《劳动合同书》内容有些违法的问题,但不清楚到底有哪些违法情景。
? 提问: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违法情景? 理由是什么?
? 要求:针对该《劳动合同书》,指出所有的违法问题,并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加以论证。

第1个回答  2010-11-17
1、案例中试用期工资月定为1000元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即使2用期工资约定为2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得低于1600元。
2、案例中试用期内社保费用由陈某自理违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入职开始(与是否试用期没有任何关系)就缴纳社保。
3、A玩具厂要求陈某在试用期内不得辞职违法,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在三天后离职
4、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陈某在试用期后,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单位同意批准,就可以在三十天后离职,所以在合同中A厂的这款条例规定是违法的。
5、“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违法,为离职人员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6、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2个回答  2010-11-18
本案中违法的问题是:1.A玩具厂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时不合理的。用工单位必须在用工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2.A玩具厂在陈某第二次进去该公司上班签订的合同中,试用期工资定的不合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3.试用期内陈某的社会保险由陈某自己支付时不合理的。社会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内陈某只要提前3天向公司一书面形式提出,3天后陈某就可以正式离职。
5.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这个也是不合理,劳动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30天后员工就可离职。
6.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个更是不合法的。
第3个回答  2010-11-11
违法约定主要是几个方面:
1、“试用期结束,陈某转正后,双方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保险及其费用交纳由陈某自理。”这个约定违法,自劳动关系建立之后,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试用期后,用人单位皆须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的作用在于考察劳动者,而缴纳社保是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准。
2、“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这条约定也不合法。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而不能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条件,当然如约定不违法则可以。而你们合同的约定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3、“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条约定也违法,我国不允许双方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另行约定。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出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你们的约定跟劳动合同法冲突,因此该约定无效。

对于上述无效约定,你可以不用担忧,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但也可不向用人单位提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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