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07
1.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以及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国家、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各产业、直属工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4. 市级劳动模范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表彰比例不超过当年全市常住人口的十万分之二。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命名表彰。
5. 市级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成立的评选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6. 市级劳动模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范围中评选。推荐人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各业。
7. 参加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的人员,应当具备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基本条件。
8. 评选市级劳动模范按照基层单位推荐、审查确认、审核公示、批准表彰的程序进行。
9. 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成立的评选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上报。
10. 劳动模范依法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等奖励和待遇。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