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1997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国残疾标准》,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验印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公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回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安置1名一级盲人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不计入本系统及主管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是: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劳动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咨询。
  劳动、人事、财政、卫生、民政、税务、工商、统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第五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无业残疾人可持《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第六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有条件的单位要优先安置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残疾子女和特教学校毕业的残疾学生。第七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第八条 残疾职工一经录用,用人单位要按现行劳动制度进行管理,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可向同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第九条 建立安置残疾职工年报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当年11月30日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编报“单位在职职工数统计表”和“当年残疾职工名册”,并报同级财政、统计部门。第十条 安置残疾职工未达到规定比例,可于本年度终结时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下年度录用残疾职工计划或书面申请。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推荐用工对象,由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计收。(注:根据淄政发[1997]190号)决定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征收,有关单位应按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交款通知书,1个月内交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1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60日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应交保障金通知单,经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通过其单位基本开户银行(信用杜)代为收缴。第十三条 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节余或收支节余中列支。第十四条 市属及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
  区县属及区县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残疾人保障金,由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区县所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上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经费特别困难和企业亏损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向收款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减免。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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