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优化村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产业园区规划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第四条 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突出热带海岛和民族特色,保留山水林田湖草独特的自然和田园风貌,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符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需要。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建、发改、生态环境、财政、民政、水务、旅文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规划和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庄公共服务水平。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村庄实际需求分类编制。需要重点发展或者修复整治的村庄,可以分步编制实用的综合性规划;需要编制规划的其他村庄,可以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

  国家和本省对编制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修编或者另行编制。

  依据本条例编制村庄规划的,不再编制其他村庄空间类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严守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庄发展定位,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主导产业方向等;

  (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三)村庄总体风貌管控要求,明确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信息、广播电视、消防、防洪、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五)村庄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明确综合防灾减灾等内容和措施;

  (六)村庄开发边界,细化产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布局,确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规模等管控要求;

  (七)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要求,明确管制规则和措施;

  (八)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村庄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措施;

  (九)规划近期实施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等项目。

  国家和本省明确要求纳入村庄规划内容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使用前款用地机动指标的,可以点状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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