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小私企,还在上六休一,周六不算加班。那么离职时再索要周六的加班费,法律会支持吗?依法律说,不要想当然。有没有先例?
2、每周40小时是怎么回事?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是法律,法律大于法规,所以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有1天休息,不违法!
合同与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长明显相悖,应是无效条款。
既然敢提出上六天,谁还给你一天只上六小时?那是公务员吧?一周敢上六天的,每天肯定不小于八小时了,说不定十小时、十二小时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