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有哪些调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各县(市、区)卫生局: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模式转型,医疗资源需求与布局相应调整,为更好地适应这一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卫生厅的最新指示,我们决定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再次调整。请务必遵循以下内容执行。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床位100-250张之间;
    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床位100-150张;
    妇幼保健院,床位100-150张;
    急救站;
    临床检验所。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床位100张以下;
    妇幼保健院,床位100张以下;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和村卫生室。

对于原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市辖三区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仍由我局管理。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将由发证机关负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需向我局备案,附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于床位数调整、名称变更、新增诊疗科目,须按照上述权限进行报批。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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