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七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第二章 决策调研第八条 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第九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十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 咨询论证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第四章 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 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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