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岁的陈先生于2001 年5 月18 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附加住院医疗险, 主险金额2 万元, 附加险金额1 万元, 保险期限自2001 年5 月19 日至2002 年5 月18 日。2002 年3 月1 日, 被保险人骑摩托车时不慎摔倒, 造成左髋关节脱位,股骨头粉碎性骨折, 住进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治疗8 个月后出院, 回家继续治疗并未间断。出院一年后, 医生确诊: “髋关节脱位, 股骨头坏死”。停止治疗后, 被保险人在其家属的陪伴下来到保险公司, 要求给付住院及在家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残废保险金。此案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索赔, 住院期限拖延于保险期限之外几个月, 确诊为残废也大大超过了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180 天的定残期限, 所以, 围绕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和残废保险金该不该给, 给多少的问题,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请结合人身保险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应怎样处理该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