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资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4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资金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五十二条强调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循相关法规,处理好相邻关系,确保物业安全使用和美观,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的使用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的规定,禁止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应优先供给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且车位不得对外转让或出租。


第五十五至第五十八条则详细阐述了车辆保管、装饰装修管理、建筑垃圾处理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和使用。新建物业出售时,买受人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且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账目管理及使用原则,如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按照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分配。进行房屋专项维修时,需经业主大会多数同意。如果资金不足,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续筹。


最后,第六十一条指出政府对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工作,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设备。这体现了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角色和责任。




扩展资料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05年12月16日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本条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综合制定,目的是充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