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奴制的制度野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4

六七个世纪之前,在欧洲曾经存在着一种封建农奴制,农奴制和教会的肆意横行让欧洲的那个时代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在西藏直到20世纪50年代也存在着封建农奴制,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法国藏学家亚历山大·达维·尼尔,被认为是第一个到达拉萨的欧洲女性。她在1953年出版的《古老的西藏面对新生的中国》这本书中写到,旧西藏所有的农民都是终身负债的农奴,他们完全丧失了一切人的自由。
法国的理性主义的三杰: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特别是伏尔泰和卢梭,对欧洲中世纪的批判毫不留情,对西藏神权和政权合一的政教合一的制度,认为这是最黑暗的制度。
历史学家所说的中世纪是指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段历史时期。
古罗马在公元前的三世纪末和二世纪初到公元的二世纪,大概400年的时间里,发展出很大规模的奴隶制庄园。像在西西里的一些奴隶制的大庄园当中,奴隶甚至要戴着镣铐进行劳动,在监工的皮鞭下。在西藏的庄园也是以庄园的形式进行生产、组织、劳动、分配的,这个和古罗马的奴隶制的庄园有相近之处。农奴制和奴隶制只隔着一张纸,它是人类史上依附程度最强的人身依附制度或者最残酷的剥削制度,农奴制是接近于它的,仅次于它的亚残酷的制度。 在西方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不乏对这一时期底层人民生活的记录。作为一个农奴一生人身没自由,也没有什么真正的家庭幸福。生产劳动又很繁重,生产劳动不是按自己意愿,成果也大部分不归自己所有。没有迁徙自由。在教会统治下更没有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自由。
在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已经出现了自耕农和佃农,但是农奴,仍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长时间的存在。欧洲的农奴制最晚终结于19世纪的俄罗斯。但在中国的西藏,直到20世纪中叶,仍有百万农奴在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终其一生。他们的境况比欧洲中世纪的农奴更为悲惨。
朋措扎西,藏族,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原副总干事,用“很野蛮,很落后,很残酷”三个词形容农奴的生活。
在布达拉宫下面的雪生展览馆,陈列并还原了旧西藏的种种管理制度和生活习俗。农奴的孩子生下来到死一生都是奴隶,也就是说,这个小孩可以出售、可以买卖、可以交换,一切用在物品上的交换都可以用在这个小孩身上。当时旧西藏有个法典,这个法典上说,女人生孩子、鸡下蛋都要交税。 15~19世纪中叶俄国封建主奴役依附农民的剥削制度。
9世纪东斯拉夫人以基辅为中心形成罗斯国家(史称基辅罗斯)。这时,东斯拉夫人的原始公社制已经解体,出现了早期的封建关系。罗斯大公、王公、贵族剥削村社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征收贡物,村社农民尚未农奴化。11~12世纪,俄罗斯国家解体,分裂为10多个公国,在各公国内部也出现了许多封建领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主从征收贡物转到侵占农民的土地。村社自由农民中分化出来的富人也开始大量掠夺土地。教会、修道院则借助大公、王公的支持扩充地产。失去土地的农民便处于对封建主的依附地位,受其奴役。大封建主拥有的世袭领地由封建主的庄园和依附于庄园的农民村社组成。庄园有庭院、主人住宅、管理居室、仆役用房、谷囤、仓库等,城堡是世袭领地的行政中心。这一时期的法典规定,封建主对领地上的农民有支配权,农民死后无嗣,其财产归主人所有等。这一时期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自由村社农民。这时的依附农民,也还不能说是农奴,封建主还没有对农民进行人身奴役。
13~15世纪,俄罗斯各公国处于蒙古人入侵后所建的金帐汗国的控制下,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除王公、大贵族继续扩充他们的领地外,教会、修道院通过典押、购买、接受捐献等途径占有大量土地。从15世纪起,封地制获得普遍的发展。各公国的大公、王公把一部分土地连同农民作为食邑分封给宫廷臣仆和军事服役人员,到一定期限收回。这种暂时的土地占有者称为封地贵族或服役贵族。他们为了在服役期内从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竭力加强劳役制,并强制依附农民固着在封地上。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沦为农奴。封建主迫使农民固着在领地上的最普遍方式是贷款,农民为了还债必须服劳役。15世纪以前,依附农民在清偿债务和履行其他义务后,仍然可以向别处迁移,另投领主。有的依附农民不堪沉重剥削,往往逃亡。15世纪中叶起,有些公国开始颁布法令,限制农民转投别的封建主。1497年,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的法典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耶夫节”(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可以离开主人。农奴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15世纪末,日益强大的莫斯科大公击败金帐汗国,使俄罗斯摆脱外族统治,成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16世纪后,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扩大,农民的耕地急剧减少。为了适应欧洲市场需要,增加谷物生产,封建主普遍采用劳役制,加强对农奴的剥削。1550年,沙皇又颁布法令,规定农奴每年只准在“尤里耶夫节”离开主人。到17世纪,封地制也逐渐演变为世袭领地,服役人员有权将封地出售或转让他人。这样,封地和世袭领地已无区别。1649年,沙皇法典规定,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的时间多长,捕到后,连同家属和全部财产一律归回原主。
18世纪,买卖农奴非常普遍。农奴的负担更为沉重,劳役租通常每周三天,但往往增加到四五天甚至六七天。 农奴制经济是俄国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在商品化农业和工场手工业开始发展的阶段,农奴制曾提供了低廉的劳动资源,对俄国商品经济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农奴制毕竟是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18~19世纪,俄国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大大落后于西方先进的国家,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19世纪中叶,沙皇俄国仍然是一个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但是,从19世纪中叶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在封建社会内部缓慢地发展,并且逐步破坏着封建农奴制基础。危机在不断加深。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激化,阶级斗争日益尖锐。据沙俄政府统计,1826-1854年,共发生了709次农民起义,平均每年达24次以上。沙皇政府的警察局长在给沙皇的报告中惊恐地说:“农奴制度是国家脚下的火药库。”
为了挽救农奴制,并扩展在欧洲的霸权,沙俄政府于1853年10月向土耳其开战,发动了克里米亚战争。结果反被德法联军打得大败。战争不仅没能挽救农奴制的危机,反倒给农民们带来了更多的灾难,进一步暴露了农奴制与沙皇专制政体的腐朽性。农民的反抗行动显得更为频繁。据统计,1858年全国农民暴动发生了86次,1859年多达90次,1860年更增加到1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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