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引号之间不要加顿号。1990 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对两个引号或两个书名号之间用不用顿号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在行文中有不用的例子,意在引导。
如“问号”部分说:“有的句子虽然有疑问词‘谁’‘什么’‘怎么’等,但全句并不是疑问句,末尾不用句号。”这里在“谁”“什么”“怎么”之间有意地没用顿号。既然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出版物在引号和引号之间、书名号和书名号之间,用了逗号或顿号就不能算错。
标点符号的使用要讲究经济原则, 可用可不用时就不必用,但是要有个前提,就是不能妨碍意思的表达。
如果几个引号里面是列举的词语,引号间可以不用顿号;当然,如果用了也不算错。下面是不用的例子: 名词是事物的名称, 例如“山”“水”“手”“道德”“法律”。(《语法修辞讲话》例)
引号里面如果是独立的句子, 而且有了句末点号, 引号间以不用顿号或逗号为好, 用了可能显得很难看。下面是《语法修辞讲话》里的例子: “反对丘吉尔者捐五先令!”、“一个红军的朋友捐一镑! ”、“两个坐过纳粹集中营的合捐十五先令,反对武装西德! ”
如果引号里的是不独立的语句,引号间还是用顿号或逗号比较好看。例如: (孔子) 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论点,即所谓“忠恕”之道。(《辞海》“孔子”条) (两组引号间用了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