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驾在交通管理中的难点及治理对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5-16

病驾在交通管理中的难点及治理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交警部门的宣传引导和专项整治行动,社会公众对“酒驾”、“毒驾”的危害都有了认识和警惕心理。但就目前而言,对具有神经类疾病患者驾驶机动车由此带来的“病驾”危险关注甚少。随着“病驾”引发的事故不断增长,社会舆论影响越来越大,“病驾”已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治理“病驾”也给交警部门提出了新的难题。

一、“病驾”的概念及其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所谓“病驾”就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也对可能导致“病驾”的疾病类型作了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以以上几种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为主的“病驾”群体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大多会有突发性的反常举动、昏迷、易激易怒等特点,这些特点一旦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出现,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针对其中占绝大多数的精神病患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在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行政责任,这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病驾”交通肇事的特点

(一)具有隐蔽性。大多数“病驾”者在正常情况下无异于常人,病症难以发现。而且在常规体检中,也不会有专门针对这些疾病的专项体检,很多带“病”上路的驾驶员都隐瞒病史,有些是故意隐瞒,有些多年未发病,甚至有些是自身未发现。因此,“病驾”只有在发病期间交通肇事被查获才有可能被发现,其他时候则很难被察觉。

(二)具有突发性。“病驾”者在没有发病时一切均看似正常,病症常常是突然发作,没有预料性,事前无法预防,因此,若“病驾”者在患病期间依然驾驶车辆上路,就埋下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大大提高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

(三)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病驾”者突发疾病时,观察、判断、控制、反应等能力急速下降甚至有的会短暂昏迷。在这种情况下,“病驾”者根本无法对道路环境做出判断,甚至无法控制车辆,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恶性交通事故。

三、“病驾”管理难点及原因

(一)“病驾”社会认识不足。目前“病驾”导致的特大交通事故,远远少于“酒驾”和“毒驾”,与“酒驾”、“毒驾”严管严查的局面相比,交警部门对“病驾”宣传、整治并不多,交通违法后一般也只是按照普通的违法行为处理,社会公众对“病驾”者认知也并不却清楚。另外,许多执勤交警也没有丰富的医学知识,难以现场对“病驾”进行准确认定。

(二)“病驾”驾驶证申领把关难。在现行驾考学员报考驾照体检时,大多只检查申请人的身高、视力、肢体、辨色力等内容,其他病史都是让体检者自行填写。虽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者隐瞒个人身体状况,一经查出,会注销其相关证件,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并通报当时提供个人身体证明的医院,由医院自查自审。但所有病史都是靠申请人凭借个人诚信如实申报,很多人心存侥幸,不如实申告精神疾病史,而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审核驾考申请时,只就形式上的内容进行审查,无法准确判断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导致不能有效的从源头上杜绝神经类疾病患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病驾”鉴定标准难。对于界定驾驶人是否患有影响驾车行为疾病的检测机制尚缺乏,相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值的醉驾标准,“病驾”标准更难确定,查处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病驾”的问题,交通肇事后应当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律法规实施方面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是“病驾”者所患疾病多种多样,有些疾病只有在发作时才能检测出来,所以大部分“病驾”者只有在交通肇事后通过检测鉴定才会被纳为“病驾”。

四、加强“病驾”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目前对于“病驾”情况,社会认知还处于比较粗浅的认识,甚至对于神经系统类疾病也没有完整的认识,甚至有些人对于自己是否患病都没有明确的认识。“病驾”作为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危险驾驶行为,要将之同“酒驾”、“毒驾”一样,广泛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加强宣传,普及基本医学常识,让更多的人共同关注、严防“病驾”行为。同时要建立驾驶人诚信考核机制,诚实申告身体健康状况,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一旦查实存在带病驾车行为,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采取严厉措施。

(二)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十类病人信息管理交换平台,整合卫生、公安治安和交通管理资源,实现全国驾驶证件申领核发等相关身体信息的核查比对,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交管部门限制和注销其申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三)加强部门联合治理。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就该问题加强与安监、运管、医疗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制定合理有效的长效整治方案,不断健全完善“病驾”整治长效机制。同时,执勤交警在路面发现“病驾”嫌疑人需要配合时,卫生医疗部门可以开通“检测绿色通道”,快速对该嫌疑人进行核查。

(四)建立业务培训机制。公安交警部门可聘请卫生医疗部门相关疾病治疗的专家或专业人士对执勤交警进行集中培训,加强民警查处“带病驾驶”违法行为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民警发现与识别“病驾”人员的能力及现场处置能力,从而为降低因突发疾病导致交通事故的几率提供有力帮助。

(五)加大惩处力度。在“醉驾入刑”的大情况下,立法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病驾”的惩戒力度,提高“病驾”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公众警惕性,有效遏制其蔓延的态势。

(六)形成社会共管局面。由于这十类疾病的特殊性,其管理涉及医疗、公安、民政、社区、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需要医疗、公安、民政、社区、家庭、社会等相互配合,综合管理。如“毒驾”,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对吸毒人员还有强制性的“戒毒”措施,“病驾”由于其特殊性,从发现到处罚到杜绝,也需要社会各部门共同管理,可以形成由政府牵头,部门推进,社区、家庭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