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在国家经委领导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及化工厅(局)协助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归口发放、管理、监督。第三条 凡是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四条 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按照国家经委等部门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企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三)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包括保证该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及测试手段。其中,计量应达到三级计量或单项计量合格水平,检验室符合化学工业部“认证”要求。
  (五)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和管理,并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岗人员有安全操作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七)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齐全,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有相应的治理措施。第六条 凡是实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单位及发证、检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第七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国的化工产品发证工作,对国家经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下设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其职权是:
  (一)督促、检查《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工作规划。
  (三)组织制定计划发证产品的检验标准和产品实施细则,报部领导小组审批后,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四)推荐发证产品的检测中心(包括受委托的地方检测站)经部领导小组确定后负责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
  (五)接受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并组织检查、检验、复查和评审。
  (六)审核和汇总发证产品的检查,评审情况及发证、整顿待查企业名单,负责向部领导小组汇报,并将审批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公布。
  (七)具体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并调解、仲裁有关争议事项。
  (八)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协助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对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当地经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 经国家经委审批的各化工产品检测中心,是发证产品法定的检测机构,承担部下达的发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复查和抽查任务。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检查和评审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下达发证产品的计划,化学工业部负责下达发证产品的实施细则和部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凡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有关生产企业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当地经委、化工厅(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书及考核表,并按规定缴纳申报费和检测费,获证企业另需缴纳登报费。
  新建或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在投产一年内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化学工业部的统一安排,按本办法及产品实施细则,会同当地经委、标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材料送产品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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