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标准和职能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城市居民工作的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其设立依据是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城市居民工作,并密切政府与居民之间的联系。


条例规定,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必须设立街道办事处,即使人口在五万至十万之间的,若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设立街道办事处需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的批准,确保其设立的合理性。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通常与公安派出所的管辖范围一致,以确保日常管理的连贯性。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转交的居民工作事务,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以及传达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需求。


街道办事处的组织结构较为灵活,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求可配备副主任和若干干事。专职干部人数通常在三人至七人之间,其中应包含一位负责街道妇女工作的人员。主任、副主任和干事都由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委派。


为维护管理的有序,条例规定,除非得到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的批准,其他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同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由省级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例在2009年被全国人大宣布废止,说明当时可能有新的政策或城市管理机制出台,以适应新的城市居民工作需求。
扩展资料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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