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的用人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的经费保障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第七条 辅警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法律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二章 辅警招聘第八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第九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本地区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辅警招聘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择优录用。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拟聘用辅警公示期满后,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服务年限、工资待遇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并约定试用期。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二)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辅警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建立健全民警、辅警一体化党建、队建、工会等工作机制。辅警的党、团关系按照规定纳入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管理体系。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辅警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辅警招聘、调配、考核、晋升、降级、解聘和档案等工作。公安机关各用人单位是辅警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监督教育、相关制度落实等工作。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辅警编号、配发工作证件和制式服装、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并持证上岗。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辅警因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离开辅警岗位,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配发的辅警编号、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安全防护装备等物品。第十五条 辅警履行职责时可以配备和使用盾牌、防卫棍、防护喷雾等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

  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堵控、送押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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