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共同借款人应否必须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请大家探讨一下:甲乙丙向银行借款,逾期未还。银行起诉甲乙至法院,请问法院应否追加丙为本案被告? 请说明观点,重点是阐述理由或法律依据?谢谢!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0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意见》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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