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否可继续上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4
强制执行的主体如果是人民法院,说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不可以继续上诉;如果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在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形下,可以上诉,但必须在有效的期限内上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如果是对方根据新的理由,提出了新的主张的,应该从对方的理由和主张是否成立,是否有法律依据,证据是否充足等方面进行答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对方另行起诉的行为,并不影响已决案件的执行,可以继续要求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不能上诉的,如果认为判决不公平,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但是在他申请再审没有正式立案之前,是不影响执行的,如果立案再审了,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中止执行,到再审有了结论以后恢复执行。
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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