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办法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企事业单位办及接受政府安排学生入学的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对残疾儿童实施教育的学校,包括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
第三条、小学适龄儿童起止年龄为六至十一周岁,初中适龄少年起止年龄为十二至十四周岁。执行七周岁入学的县,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起止年龄依次递增一周岁。
第四条、凡于当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应入学接受小学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县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小学毕业的初中适龄少年,应入学接受初中义务教育。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及乡(镇)初中适龄少年入学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第六条、小学每班学生数额(简称班额,下同)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地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源情况统筹划分。服务地段内生源过多的学校,超量的生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对就近分配到生源较少的学校就读。
第八条、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应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免试入学。
(一)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入学。
(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铁路系统另外)办有子弟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子弟学校招收入学。如果家庭住址距单位办的学校三站公共汽车以上(不含三站)路程而要求到其他学校就近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并持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到家庭住址所属地段的中小学校就读。
(三)铁路职工子女由铁路部门安排到铁路中小学校就读。如果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中一方不在铁路部门工作、住房不在铁路区域、且家庭住址距铁路学校三站公共汽车以上(不含三站)路程而要求到其他学校就近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九条、小学入学办法:
(一)凡于当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满六周岁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于当年七月份的第一周双休日,持户口簿及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到所属地段的学校报名。学校经审核并将新生名单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开学前15天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组织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
(二)如果年满六周岁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主动到学校报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向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入学,并于开学前15天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条、初中入学办法:
(一)学生小学毕业时,毕业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实填写《南宁市初中新生入学报名登记表》,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章 ,并提供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经学生小学毕业时所在学校审核无误后交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学生家庭住址就近分配入学.并将入学通知书于开学前15天发给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组织适龄少年的入学工作。
(二)符合条件在我市学校入学、但在外地借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本市就读初中的,于当年的六月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及借读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注明是否当年小学毕业),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家庭住址就近安排人学。
第十一条、凡需要到外地借读的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到家庭住址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到外地借读的证明,方可到外地申请借读。
第十二条、随父母工作调动进入我市的学生人学,按第七条和第八条 的规定办理。户口还未迁入我市有关县(区)的学生,按借读生处理。
第十三条、全日制公办小学、初中或九年制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个别有特殊困难确需跨地段借读的学生,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临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提出录取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跨地段借读。
第十四条、学生户口未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单独迁入我市,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5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规定之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户口迁移的资质证明材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 办理。否则,学生须回父母户口所在地就读。如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在我市就读的,可提出申请,在附近学校班额许可的情况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借读生处理。
第十五条、全日制公办学校应努力接收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接收农民工子女人学的民办学校和困难的公办学校,政府给予扶持。
(一)凡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暂住手续的农民工适龄子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入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申请后,根据辖区内学校的生源情况,给予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借读。
(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人学的农民工子女,接收学校免收三分之一的借读费。
(三)不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入学的农民工子女,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直接向学校申请借读,学校提出录取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入学借读,但不能减交借读费。
第十六条、在我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同其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有正式学籍,同样参与各种活动和评优评先,考核合格后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十七条、对享受低保和有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入学。学校可酌情减免人学费用;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一律免收课本费,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工作(包括借读生)一律在当年八月五日结束。 第十九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填写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名登记表等有关入学档案材料时,所填报的家庭住址不真实的,经学校核查属于利用假住址取得某学校入学资格的,学校将给予清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安排到实际住址附近班额未满的学校就读或其他班额未满的学校就读。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文明单位评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中给予扣分。
第二十条、在填写学生入学档案材料时,班主任必须严格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如发现班主任有帮助或默许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弄虚作假,以获得某学校人学资格为目的的行为,一经查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取消该班主任当年各项评优、表彰、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招收学生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学校当年各项评优、表彰、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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