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的公共管理学范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4

在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逐步兴起的。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
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
与统治、管制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从本质上看,治理行政与管制行政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管制行政的权威主要来自政府,而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为政府所垄断。治理行政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另一方面,权力运行的向度发生变化。管制行政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行政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私人机构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通过共同目标处理公共事务,所以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并非纯粹自上而下。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自下而上地对政府施加影响。 。
在治理的形态中,政府治理主要体现在:1、制度供给。政府所提供的有关制度,决定着社会力量能否进入、怎样进入公共事务治理领域,并且对其他治理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行为规范。2、政策激励。即使政府主动开放某些公共事务治理领域,但社会力量往往会等待观望,尤其是对公共物品的生产,需要政府在行政、经济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鼓励和引导措施。3、外部约束。公共事务治理也需要“裁判员”,政府应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其他治理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仲裁甚至惩罚 。
治理的本意是服务。在治理行政的运行机制下,虽然政府也履行管制职责,但与传统的政府管制有着根本区别。1、在管制依据上,治理行政基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是受严格约束的有限管制;管制行政不一定基于法律,有时甚至是官员的任意行为。2、在管制内容上,治理行政体现一视同仁;管制行政却经常是失之公允,如对特定企业或人员给予照顾。3、在管制程序上,治理行政是制度化的,程序公开、透明;管制行政随意性大,经常暗箱操作。4、在管制结果上,治理行政充分考虑政府官员可能出现在非理性行为,因而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管制行政则比较欠缺。总之,治理行政中的管制也是广义的公共服务,是寓服务于管制之中的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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