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诈骗可以提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8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我们知道,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电信网络诈骗罪数额认定具体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财物三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与普通诈骗罪数额的标准是不同的。
(二)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数额认定标准的区别。
通过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普通诈骗中,诈骗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较大”认定金额相比普通诈骗罪要低一些,这也说明国家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要更强。这是电信网络诈骗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生活领域较广,遍及日常生活中投资理财、相亲交友、网络购物等等生活行为;第二电信网络诈骗造成的危害较大,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有着被骗群众多的特点,同时受害人中有不少是老人、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对于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所以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数额相比普通诈骗更低一些是完全合理的。
(三)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的累计计算。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可以累计计算吗?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电信网络诈骗中,如果犯罪行为人两年内多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只要累计金额达到犯罪标准的,也应当处罚。
二、电信网络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当诈骗财物数额可以确定时,电信网络诈骗“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认定。
当诈骗财物数额可以确定时,电信网络诈骗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认定,需要有两个条件同时被达到,一方面要求诈骗财物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另一方面要出现有法定情形才能构成,具体如下: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果同时具有(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那么就被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对于诈骗数额的“接近”,也给出了标准,即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当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认定。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如果遇到诈骗数额难以查证,那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诈骗数额难以查证,规定两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情形一,犯罪行为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情形二,犯罪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如果具备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不仅仅具有上述情形,而且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那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的具体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跨国有组织特征日趋明显。这些诈骗集团往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具有集团化运作、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在跨境诈骗中难免遇到无法查证具体诈骗数额。
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但是诈骗数额却难以查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只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就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四)关于“拨打诈骗电话”的认定。
接听到诈骗电话是生活中常能遇到的情形,那么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电话怎么认定呢?
首先,“拨打诈骗电话”,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该行为既指拨出诈骗电话行为也包括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
其次,如果是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那么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也要累计计算。
除此之外,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导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那么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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