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司法体制现状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12-17
韩国是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特点于一身的混合法制国家,其在文化传统上又与我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韩国的司法制度,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改革,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笔者曾随山东涉外商事法官代表团赴韩国考察,期间访问了大法院、首尔高等法院、韩国宪法法院、韩国司法研修院等司法机构,与韩国法官座谈并观摩了庭审,本文攫取韩国法院组织体制、法官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三个方面并结合韩国的司法改革作一介绍。
一、韩国的法院组织体制
韩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三种,分别负责有关刑事、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负责有关不动产登记、人口普查登记、提存等方面的事务。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目前全国共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60个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特别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
(一)普通法院
从职务管辖的划分上(即法院内部审判职责分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大法院分别负责案件的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大法院还负责统一法令解释。
1.大法院。大法院为韩国最高裁判机构,由包括院长在内的13名大法官组成。另有20名裁判研究官,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工为大法官提供裁判帮助,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每位大法官还配有5名助手,负责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辅助工作。为了审判的便利,大法院将除院长以外的12名大法官平均分成无专业划分的3个部直接审理案件。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大法院的判决必须服从,不能要求重审。大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是:(1)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地方法院抗诉部)或者专利法院的裁判提出的上告案件;(2)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或者专利法院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的再抗告案件。大法院设有行政处,负责有关法院的人事、预算、会计、设施、统计、诉讼业务、登记、户籍、提存、执行官、法令调查及司法制度事务的处理。司法行政处设有一名处长,由一名大法官兼任(不负责具体事务),日常工作由次长负责。司法行政处下辖计划部、司法政策研究室、人事管理室、总务局、建设局等部门,计划部负责法院的经费预算及编制并提交国会审议(韩国法院的经费由国会统一拨付给大法院),并对各级法院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拨付;人事管理室负责全国法院的人事安排,并对法官进行考核;司法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地方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有疑问的各种问题的研究和解答;总务局负责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类似最高法院办公厅);建设局负责全国法院的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的建设由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经大法院审核,交由建设局具体负责建设。
2.高等法院。韩国共分九个道,即九个省,另有首尔特别市及5个直辖市。但只在首尔、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设有5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院长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高等法院内设有部,各部由一名部长法官和若干法官组成,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高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人合议制。高等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1)不服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判决的标的额为五千韩元以上一亿韩元以下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2)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抗告案件。首尔高等法院为了有效办理审判业务,分专业设立43个部。首尔高等法院有法官131名,年受理和审结的案件均近20000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约110件。
3.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内部设有民事、刑事等专门的部。审判组织分合议部和独任审判两种。一些地方法院还设有分院,分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合议部的管辖范围是:(1)合议部决定在合议部审理的案件;(2)诉讼标的一亿韩元以上的案件;(3)非财产权诉讼,或者虽属于财产权诉讼但难以计算诉讼标的的案件;(4)对合议部审理的案件提出反诉或与第三人案件有牵连的案件;(5)死刑、无期以及短期一年以上的徒刑或监禁案件;(6)对地方法院法官申请回避的案件;(7)其他法律规定由地方分院合议部处理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地方法院下面另外还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每个市、郡法院只有一名法官,负责审理适用《小额审判法》的民事案件(二千万韩元以下)及和解、督促、调解的案件,根据户籍法确认协议离婚的案件,诉讼标的在20万韩元以下的处以拘留、罚款的案件等。为了处理市郡法院辖区内的大量案件,法院聘有多名调解员,从辖区内的教师、公务员、医生等专业人员中选任,调解员分成4组,每组一天可以处理6至8件,只有在双方分歧过大时,才交由法官进行审理。
(二)专门法院
1.家庭法院。家庭法院是设在首尔的一种专门法院,家庭法院下面也设有分院及相应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区,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审理一审家事案件。
2.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也设在首尔,与地方法院级别相同。主要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
3.专利法院。专利法院设在大田,与高等法院级别相同。专利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专利案件非经设置于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利局内的专利审判院的审理程序,不得直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别法院
宪法法院的设立是韩国在法院体制引以自豪的事情。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等问题进行审判。审理范围概括:1.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2.有关弹劾的审判;3政党解散的审判;4.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5.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
宪法法院与大法院级别相同,由9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院长统一管理法院的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宪法法院有10名裁判研究官、3名研究员,还设有行政处负责处理行政事务。
值得一提的是,提起违宪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违宪的法官。宪法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至2006年9月30日,宪法法院共审理了12641件案件,包括总统弹劾案以及“同姓不婚”案等。
二、韩国的法官制度
韩国目前大约有22000名法官。韩国法官分为四种:大法院院长、大法官、法官以及县市法官。以前,韩国将法官职别分为7个等级,根据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高等法院院长以下的法官原则上取消了职级制。在韩国,成为法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培养程序,法官经验的积累是成为上级法院法官、审判长、以及大法官的重要前提。
(一)法官的来源
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般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考人大学的法律系学习。第二阶段是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分三次,第一次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试课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第二次以论述题的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目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是面试,主要考察作为法律人才是否具有合理的国家观、历史使命感和伦理意识,专门知识的运用能力及表达能力和逻辑性等。近年来,韩国每年大约有25000人参加司法考试,约1000人通过考试。第三阶段是到司法研修院培训。通过司法考试者要到大法院设立的司法研修院培训两年,主要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成绩优异者方有可能成为法官,其他的则可能成为检察官或律师。
(二)法官的任命
司法研修院中的成绩优秀者(排名前200名以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大法院提出申请,大法院从申请者中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然后一律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预备法官任期两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两年期满,由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
一般法官的任命需大法院院长同意并经大法官会议一致通过,任期10年,可连任。大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从地方法院法官中选任,由大法院院长任命,任期两年。除大法院院长以外的12名大法官系由大法院院长推荐后,经国会人事方面的调查后由总统任命。对大法官的人事方面的调查要在电视上播放。大法官任期为6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连任。大法院院长是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的,在国家领导人中列第三位,即列总统、国会议长之后,总理之前。大法院院长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
宪法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宪法法院院长作为负责人,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在9名法官中选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总统任命宪法法院法官时,其中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提名,总统可自己指定另外3人。由于宪法法院具有高层次政治判断机构的性质,这种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义。
宪法法院的法官从下列任职15年以上、40岁以上的人员中选任:(1)法官、检察官、辩护士;(2)具有辩护士的资格,并在国家机关、国/公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以及其他法人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3)具有辩护士资格,并在公认的大学中担任助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于上述任意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的在职期限,累计计算。宪法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连任。
法官的退休年龄是:大法院和宪法法院院长为70岁,大法官为65岁。其他法官63岁。
(三)法官的任职交流
韩国法官基于经验的积累而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交流。地方法院的法官可以做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到地方法院做审判长,地方法院的审判长可以再到高等法院做审判长。高等法院的法官需要有10年以上的审判经验,一般具有15年以上经验的法官可以做地方法院的审判长,高等法院的审判长则需要20年以上审判经验;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大法官都需要具有20年以上的经验。大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判研究官需要有15年以上的审判经验,地方法院法官到大法院担任两年裁判研究官后将回到原来的法院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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